武昌首义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6-06 来源:价格服务(财务处)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及报销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出差人员是指经部门领导及分管校领导按权限批准参加各项公务活动(参加有关学习、会议)等行为。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含出差目的地的市内交通的士费和通讯费等)。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如实填写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境外出差的报销标准特事特办,由理事会和校长办公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分类
交通
工具级别 |
火车 (含高铁、动车) |
轮船 (不含 旅游船) |
飞机 |
长途汽车(不含出租小汽车、旅游车) |
校级领导、教授及学校特聘专家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头等舱/商务舱 |
凭据报销 |
处级及副高职务职称 |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七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白天乘车不足8小时,晚上(晚8时起算)不足4小时的,不得乘坐卧铺;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而发生的房租费用。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定额管理,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同一次出差,在此期间每天的住宿费可平均计算,在限额标准以内的住宿费凭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同一地区同一时段的按加权平均法计算)。
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
项目 职务 |
住宿费标准(元) |
|
一线城市 |
其他城市 |
|
校级领导、教授及特聘专家 |
每人每天650元 |
每人每天500元 |
处级及副高职务职称 |
每人每天600元 |
每人每天450元 |
其他人员 |
每人每天450元 |
每人每天350元 |
(一)2023年国家划分新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重庆、杭州、武汉、苏州、西安、南京、长沙、天津、郑州、东莞、青岛、昆明、宁波、合肥19个;
(二)其他城市:新一线城市以外的城市;
(三)旅游旺季期间(参照国家对旅游旺季的时段划分),按不同档次的住宿标准上浮20%,凭住宿票据实报销。
第十条 其他
(一)出差人员外出(含武汉市内)参加各种公务活动期间(如会议、培训等),住宿由主办方统一指定酒店,若需自理的费用必须事前报告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住宿费凭主办方通知和住宿发票据实报销;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并由接待方承担费用的,不得再报销住宿费;
(三)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视同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项 目 |
伙食补助费标准(元) |
天数 |
不分出差人员职称、职务级别,武汉市外地区 |
每人每天100元 |
1-15天 |
每人每天50元 |
16天及以上 |
|
武汉市内出差 |
每人每天50元 |
不分出差天数 |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到其他单位参观、学习、调研、考察等,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除去在途天数给予补助外,不再享受伙食补助;若出差时间超过15天以上的(从第16天开始每人每天补助50元)。由出差人员自理伙食费而向接待单位交纳的,出差人员应索取发票或收据,回单位凭据如实申报;无票据者,视同已由接待单位承担,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在途期间中午12时以后出发或下午18时前返回,按半天计算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出差期间若因工作需要使用学校公共招待费的,应事先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并扣除相应按标准计发的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为鼓励出差人员节约开支,夜间乘坐长途汽车(不含卧铺车)超过6小时以上的,可加发当天伙食补助标准的50%。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因公到外地出差,公杂费用于补助出差目的地市内交通、通讯、退票费、购买餐车茶座的费用、行李托运费、寄存费及其他服务费用等。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若出差时间超过15天以上的(从第16天开始每人每天补助50元)。
项 目 |
公杂费标准(天/元) |
天数 |
不分出差人员职称、职务级别,武汉市外地区 |
每人每天80元 |
1-15天 |
每人每天50元 |
16天及以上 |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一般不得乘坐出租车辆,由于特殊情况须乘坐者,经批准后报销,并扣除相对应时段的包干公杂费。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一般不得再报销充值卡、手机费、电话费等通讯费用,由于特殊原因须发生时,经批准后报销,并扣除出差期间包干公杂费。
第六章 嘉鱼校区差旅费
第十九条 学校派驻嘉鱼校区的工作人员视同武汉市外出差对待,参照差旅费补贴办法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嘉鱼校区教学差旅费补贴标准(单位:人/元)
标准及类型 |
固定管理人员 |
固定辅导员 |
非固定人员 |
备 注 |
差旅补贴 |
900.00 |
1000.00 |
- |
月包干 |
公杂费 |
100.00 |
100.00 |
- |
月包干 |
每天差旅补贴 |
- |
- |
50.00 |
人事处考勤 |
第七章 学校派驻基层差旅费
第二十条 由学校派驻“乡村振兴”、基层单位协教、协管、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工作期间长期援助人员,每人每月补助2000.00元。临时派驻不到一个月时间的,每人每天按50元标准给予补助,不再享受差旅伙食补助及公杂费补助。
第八章 出差审批、经费预支及费用报销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为了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节约差旅费的开支,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费用,学校分别对行政差旅费和教学差旅费实行预算管理的办法,进行宏观控制。
第二十二条 差旅费的预支及报销程序
(一)因公出差人员应制定出差计划,包括出差时间、地点、事由及往返交通工具、预支差旅费金额等,报相关负责人审批:
1.使用学校教育事业经费出差,按以下程序审批:正校级领导出差由理事长审批,副校级领导出差由正校级领导审批,各部门负责人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以上经费超过1万元以上的必须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2.使用学校师资培养经费出差,教职工须经人事或教务部门核准审批外出进修学习。
3.使用科研经费出差,须由课题负责人审批,经费超过1万元以上的还必须由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
(二)报销单填报要求
1.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开支,必须按差旅费标准填制统一的差旅费报销单,并按规范要求粘贴好相关原始凭证,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审核报销。在一个月内报批,结清出差费用,归还出差借款,前账不清后账不借。逾期不报销者,财务处有权将所借款项从出差人员的工资中扣除。
2.实行定额包干的伙食费补助和公杂费补助可不提供票据;按火车硬座票价的比例给予的奖励也不用提供票据。
3.凡购买打折机票的(票面有不得签转更改字样),在报销时必须按打折后的实际价格填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加倍扣还。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多开支车船费的部分自理。如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可凭单据据实报销。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不含科研项目人员出差,科研项目人员出差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实行,原《武昌首义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院财〔202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