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武昌首义学院财务票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10 来源:价格服务(财务处) 阅读次数:

第一条 学校为加强对票据的规范管理,正确区分票据业务,明确票据管理责任,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票据按使用功能分为:银行票据和非银行票据。银行票据包括转账支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等;非银行票据包括各类收据、各种税票、社保票据及有专项用途的学费收据等。

第三条 财务票据按来源渠道分为外来的财务票据和自制的财务票据。

一、外来财务票据包括:

(一)银行票据(转账支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等)来自银行类的金融机构,专门用于资金的结算业务及资金的往来业务;

(二)非银行票据(学费收据、捐赠收据、往来账款收据、各种税票、社保票据等)来自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工商、税务、财政等监督执法部门),带有各类法律要求必须执行的并有特指专门用途的票据。

二、自制财务票据包括:

(一)员工填制的各类借款单;

(二)出差人员填制的差旅费报销单;

(三)支付员工的工资明细单、支付学生的奖学金清单、支付劳务酬金的清单等;

(四)材料购入或领用时填制的入库单(收料单)、出库单(领料单);

(五)往来单位资金结算、学校代垫水电费的收取、员工借款的结算等;

(六)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等清产核资盘存表。

第四条 财务票据管理

财务票据的领购、保管、发放、使用、核销业务由专人分工负责。

(一)外来的财务票据由财务处负责人指定与票据有关联业务的会计人员,及时到票据监制部门领购各类票据。自制的财务票据由校财务处负责设计印制;

(二)银行票据的保管由出纳人员担任,并应存放于保险箱内,有专人妥善保管,确保票据的安全。银行票据与财务印章应严格执行交叉监管的原则,由出纳人员与财务处负责人分别保管;

(三)非银行票据的保管由财务处负责人指定的会计人员集中负责,非银行票据领用后由使用人保管或由出纳人员代管。非银行票据的保管使用同样执行分开监管原则,不得由单人兼任和保管; 

(四)学校各教学单位及职能部门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到校财务处领取匹配的非银行票据。使用范围必须遵守票据的相关规定,平时收取的大额票据必须及时送交财务处,并核销该票据的结算;

(五)办理付款票据业务时,必须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支付银行票据。收到银行票据时,应认真审核,及时入账,收取款项时应出具匹配业务内容、金额的收据(机打票据或手开票据,并强调手开票据严禁使用鸳鸯票据);

(六)外来票据使用时必须顺号签发,应该注意收付单位名称(全称)、填制日期、经办人签名或盖章、经济业务内容(需使用增值税专用票或者是普通票)、数量、单价、金额、出具票据的单位财务专用章、金额大小应填写规范,项目名称准确,规范单据应以正楷字填写,字迹清晰;票据在填写过程中出现错误时不得涂改,不得撕毁票据,必须保持票据完整,并加盖作废章。作废时应加盖专用的票据作废章。作废票据不得缺联少页,合并已开出的同号票据作废,由票据使用人员负责收回;

(七)自制票据使用时必须具备票据名称、填制日期、款项内容、款项金额、实发金额、部门负责人签字、领款人签名或盖章、填制票据经办人签字(如支付员工的工资、酬金、奖金等业务的付款票据);

(八)负责票据管理的财会人员收到非银行票据时,对外来仪器设备票据原件附贴记账凭证作为记账依据,再留复印件或是电子版作历史资料备查; 

(九)已缴纳的税票、社保票据等非银行票据应由专人及时取回,妥善保管,备份历史数据备查;

(十)票据核销,原则上以财政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票据清理期限,各部门凡是在财务处领用的各类票据按规定的时间办理核销手续,再根据需要重新办理领用手续。对没有核销的票据财务处拒绝发放新的票据,并追查原因直至核销。票据管理人员应建立备查登记簿,发生领用票据行为时,应及时登记备查簿;

(十一)票据使用人员在发现票据遗失、票据出错或票据不实等情况时,应尽快采取相应的措施,向票据来源部门报告和在相关范围内声明此票据作废;

(十二)票据保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应编制票据移交明细表,在财务处负责人的监督下逐笔确认无误后移交,由监督人和继任者在交接明细表上签名确认;

(十三)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财务人员(含票据使用人员),如有违反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各类票据管理暂行规定》(校财〔2003〕0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