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首义学院关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10 来源:价格服务(财务处) 阅读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2018年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因此,学校财务处代表学校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特制订本办法。
一、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义务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的信息。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义务人对所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修改。纳税义务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纳税义务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义务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纳税义务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或稿酬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1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办理汇算清缴,申报专项附加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
学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含课酬及全年一次性奖金)、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税计算办法
工资薪金所得在新个税法下采取先预扣预缴后汇算清缴的模式。即:由学校作为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如需办理汇算清缴,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1日内办理手续。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见表一:
表一: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000元 |
3% |
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对于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表二: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税预扣率表
级数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元 |
3% |
0 |
2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税计算办法
学校作为扣缴义务人,向教职工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1.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额。根据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预扣率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至40%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表三,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表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20000元的 |
20% |
0 |
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三)学校外籍专家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
学校外籍专家工资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表二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三、年度汇算清缴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以四项所得的合计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税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依法纳税是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义务,人人应自觉履行义务,支持学校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武昌首义学院关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院财〔2016〕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