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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纳税提示

发布时间:2017-03-01 来源:价格服务(财务处) 阅读次数: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6年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期为201711日到2017331日,请符合以上情况之一的教职员工先在取得收入的单位开具纳税证明,然后带上本人身份证前往武汉市地税局大厅进行申报,逾期将产生滞纳金。如有其它疑问,可拨打财务处电话:88429989或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服务咨询热线:12366-2-2

                     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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