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首义学院财务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财务票据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强化财务监督,维护学校、学生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财务票据的申领、保管、使用、核销及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票据,是指学校在依法收取各类费用、从事经济活动及内部结算时,向交款方开具的合法凭证,包括税务发票(含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简称“数电票”)和校内自制收据。财务票据是财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务核算和稽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学校财务票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所有财务票据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申领、统一保管、统一发放、统一核销;
(二)依法合规原则——票据的申领、开具和使用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规范透明原则——票据使用流程规范,收费信息公开透明;
(四)安全完整原则——确保票据安全保管,防止遗失、毁损和滥用。
第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依法对学校财务票据管理工作负总责。财务处负责人对票据管理具体工作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票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落实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要求,确保票据管理各环节职责明确、相互制衡。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是财务票据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校财务票据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完善学校财务票据管理制度;
(二)负责票据的申领、登记、保管、发放、核销和归档;
(三)监督和检查各部门票据使用情况;
(四)指导各部门规范使用票据;
(五)定期向学校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票据管理情况。
第八条 各用票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票据的领用、保管和使用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和使用票据;
(二)妥善保管领用的票据,防止遗失和毁损;
(三)及时足额上交所收款项;
(四)按时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五)配合财务处进行票据检查。
第九条 票据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熟悉票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章 票据种类与适用范围
第十条 学校使用的财务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如下:
(一)税务发票:由税务部门监制,全部为电子发票。用于收取学费、住宿费等学历教育收费,以及科研项目服务费、咨询费、培训费及其他经营服务性收入。其中,学历教育收费属于免税收入项目,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校内自制收据: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印制,有纸质收据和电子收据两种。主要用于校内单位之间的内部经济往来结算、暂收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等)以及不构成学校收入的代收代付项目。
第十一条 学校收费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北省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学校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按照要求进行公示。收费目录清单须注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执行时间等,通过校园网等渠道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积极推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票据的应用,实现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并行使用。电子票据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通过网络手段进行传输流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载体进行存储保管。
第四章 票据的申领与领用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处应当指派专人,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税务发票的申领、开具和核销等手续。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数电票)实行“赋码制”“赋额制”,由系统自动赋予发票编码和开票额度,学校无须办理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及领用税控设备。学校应当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电子税务局中申请和调整数电票的开票额度。
第十四条 校内自制收据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管理、限额领用制度。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印制、购买或仿制校内自制收据。
第十五条 领用校内自制收据时,领用人须在《票据领用登记簿》上如实登记领用日期、票据种类、起止号码、数量、用途等内容,并由领用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校内自制收据实行限量领用制度。原则上每次领用数量不得超过一个学期的预计用量。票据使用完毕后,经核销方可再次领用(即“前不清、后不领”)。每年年度终了十日内,各领用票据的部门须将上年所领已用和未用票据全部交回财务部门核销。
第十七条 校内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购买、印制、仿制或变造财务票据,不得使用非法票据,不得借用、转让或代开票据。
第五章 票据的开具与使用
第十八条 校内任何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按照规定向交款方开具合法有效的财务票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或拖延开具。
第十九条 电子发票的开具应当通过规定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不得通过非官方渠道开具或接收电子发票。
第二十条 开具票据应当遵循以下规范:
(一)按照票据号码顺序使用,不得跳号、拆本使用;
(二)内容填写真实完整,包括交款单位(或个人)名称、收费项目、金额、收款单位名称、开票日期等;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挖补、刮擦;
(四)金额大小写应当一致;
(五)票据联次齐全,收据联应加盖学校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及经办人印章(可签名);
(六)填写错误的纸质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整份保存,不得撕毁。电子发票开具错误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销,不得擅自删除或作废电子发票记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电子票据系统的安全管理,确保系统操作人员权限分明、操作留痕。电子票据开具后应当通过系统推送或下载方式提供给交款方。
第二十二条 所收款项应当及时足额缴入学校银行账户,不得截留、挪用或坐支。收入资金应当与票据开具金额相符,确保票款一致。
第六章 票据的保管与核销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应当设置纸质票据专用保管场所和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纸质票据的保管工作。票据管理员应当及时登记票据的购入、发出、使用、作废、结存等账目,做到账实相符。同时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发票系统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票据保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票据入库须验收清点,登记造册;
(二)票据出库须凭领用手续,及时登记;
(三)每日对库存票据进行清点核对;
(四)定期盘点库存票据,确保账实相符;
(五)保管场所应当防火、防盗、防潮、防虫蛀、防丢失。
第二十五条 数电票通过系统自动归集,无须单独办理核销手续。纸质票据使用完毕后,票据领用人应当将票据存根联(或使用情况汇总)交财务处核销。财务处票据管理人员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一)票据封面填写的收费起止时间、收费金额、票据起止号是否齐全;
(二)作废联是否保持完整;
(三)所收款项是否按要求结清并足额入账;
(四)开票内容是否规范。
第二十六条 票据核销后,财务处应当及时登记核销记录,并在《票据领用登记簿》上注明核销情况。
第二十七条 已核销的纸质票据存根联应当作为会计档案按规定年限妥善保管。电子票据和数电票以电子数据形式进行存储保管,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归档管理,做好数据备份和安全防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发生机构调整或票据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当及时办理票据交接手续,包括清点库存票据、核对账目、移交票据及登记簿,并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严禁私自处理、销毁空白票据或存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26年6月11日起执行,原《武昌首义学院财务票据管理办法》(院财〔201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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