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首义学院关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10浏览次数: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2018年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因此,学校财务处代表学校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特制订本办法。

一、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义务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的信息。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义务人对所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修改。纳税义务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纳税义务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义务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